关于不予批捕说明这个事情还在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还在,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如下: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对于不符合批捕条件的诉讼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但必须向公安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说明,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导致出现误判或者错判的情况。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当我国的司法机关经过相应的侦查、调查取证等程序之后,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的,此时也是可以不批捕的,作为受害人来说,是可以选择法律的途径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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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起诉证据审查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 查。例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 容。
第二、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 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包括不同种类证据的比较 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比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的区别 分析。如对犯罪嫌疑人在几次讯问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陈述的区别分析。
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批捕起诉是有关的司法程序,具体的执行是国家的有关部门进行程序操作得来的环节,因此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限定,进而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问题的处理需要相应的证件,因此自己需要多加了解其中的常识,确保相关部门可以合理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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