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婚前财产加名字离婚分配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名字,视为赠与,该商品房属于共同共有,离婚财产平均分割。
虽然对于在结婚之前就积累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也不能自动的就变为共同财产,但是若对方愿意加名字,那么就意味之后若是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是可以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划分财产的。
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势必要进行分割,在分割的时候如果双方都同意将房产为其中一方拥有,那么就需要在离婚之后对就需要进行变更,此时需要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身份证以及其它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一旦加了对方的名字,此时就会变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会变更房产的所有权,通常情形下是将夫妻一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移除。由于此时只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故此并不需要缴纳税额。过户手续办理后,夫妻另一方就不再具有房屋的处分权。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最后的选择应该是离婚了,如果离婚的话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财产时怎样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共同是一婚前的财产就不能分割。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婚前的个人财产,一般是不能转换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我国的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也是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的,因此需要好好了解相关的财产分割的规定,在必要时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离婚损害赔偿计算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离婚损害赔偿计算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二、离婚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 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离婚时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补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事实上,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计算完全就是法官自己裁量的,或者说夫妻两个人可以在不通过法律诉讼的情况下,自己协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没有计算依据,也没有计算公式,这些要参考的因素其实也都是比较虚无化的,所以具体能赔偿多少根本没有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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