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经济仲裁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经济仲裁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吗?
是可以的,主要看经济仲裁的履行期限是否达到。履行期限是仲裁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期限,裁决应该注明;经济仲裁程序不同于劳动仲裁程序,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无需再通过诉讼解决。但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或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这会导致中止执行。
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及申请执行需要的其他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二、经济仲裁管辖的种类有什么?
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四大类,现分述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2、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3、特别管辖,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
经济仲裁下达后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经济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级别管辖,第二类是普通管辖,第三类是特别管辖,第四类是共同管辖。按照级别,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被称为级别管辖。同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被称为共同管辖。
相关内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有什么程序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对外贸易也不断增强的时代。那么作为跨国公司难免会遇到很多得国际矛盾纠纷。那么当事情发生后,该如何应,并且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流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民诉意见》第315条,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可以分为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两者所依据的法定理由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法院不能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只能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从而赋予涉外仲裁以优于国内仲裁的待遇。这种做法与缩小司法复审范围、弱化法院干预的国际仲裁立法趋势相符,其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增强本国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也符合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仲裁法》第58条,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为: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上述事由中,第1-3项属程序审查的范畴,第4—5项属实体审查的问题,第6项涉及仲裁员道德行为准则问题。前6项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撤销理由,而第7项则是公共秩序问题,是由法院自行认定的撤销理由。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在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审查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撤销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具体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
上述两类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有部分相同或类似,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内仲裁包含了事实的认定问题,而涉外仲裁不能审查事实问题。此外,国内仲裁还牵涉到仲裁员的道德问题。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的一些相关操作流程以及重要的注意事项。从上文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仲裁法规定要先对程序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提交有关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作为商业公司,对于这个流程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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