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管辖规定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管辖规定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管辖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二、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换言之,接收货币一方是否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因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的民间借贷方面的一些纠纷,双方当事人确实私底下没有办法调解协商解决的状况之下,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但这种情况这样的话,就需要明确一下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了,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实践中很多人提起诉讼的时候都会把管辖法院搞错,这个时候对方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然这个是要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族,年月日生,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402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某某某涉嫌罪一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辩护人认为因**原因应该由**法院进行管辖,请求贵院依法查明。
此呈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辩护人:
年月日
附: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要是当事人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存在异议的话,那么是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书的,这也是在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表现。希望各位遇到这样的情况都能够勇敢的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异议,用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律图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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