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能撤销缓刑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寻衅滋事罪能撤销缓刑吗?
是可以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寻衅滋事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就有机会争取缓刑。当然如果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话,是不能争取缓刑的。
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是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并且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并且不具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形的话,可以被适用缓刑制度。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首先以其构成要件为基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可以撤销缓刑,认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需要侵犯公共管理秩序,是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需要故意犯罪才构成此罪。
相关内容: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演变和完善,对人们的行为举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寻衅滋事,一般来讲寻衅滋事都是十几个人在一起,并且他们的心理就是想称王称霸,故意挑衅其他人,好收取保护费,这种行为在刑法中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再加上多次寻衅滋事,按照实际情况就会被判刑,那么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一、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根据个案可以将各种行为规范的评价为一种类型,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单纯的殴打他人轻微伤以下,一般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多次反复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针对这一类行为就值得适用刑法,于是就出现了针对这一类行为从整体上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或者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如果事情没有闹大,是会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片区警察拘留,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打人伤人就会被起诉判刑,所以说寻衅滋事的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就已经是触犯了法律了,也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破坏了法治国家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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