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刑法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规定了两档刑,考虑到这类犯罪是牟利性的,除自由刑外,还规定了附加刑。
1、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且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单位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也不可能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不构成本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不大的也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犯罪情节等方面加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持有型犯罪,具有持有型犯罪的一般特点,即对假发票具有支配和控制的关系。这样的支配和控制关系具有非法性,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行为人的持有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即明知是假发票而故意持有。
相关内容: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
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呢?在我国付款凭证的规定有哪些呢?哪些可以作为付款的凭证呢?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这方面的知识吧,接下来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
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状况,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因此,仅仅只有发票并不能充分证明已付款。
对于证明已付款的举证责任,一般有:
1、一方当事人认为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承认的,应由不予承认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证明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综上所述,仅以发票作为已付款证据的,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已付款事实,若对方拿出先予发票后付款的证据的,则相应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无法解决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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