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家析产是必须的吗?

2022-05-23来源:网络123 人看过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后分家析产是必须的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离婚后分家析产是必须的吗?

离婚析产并不是离婚的必须项,如果离婚双方都是对财产等已经协商好了的,不需要析产。

能够协议离婚的,都是对财产等已经协商好了的,不需要析产。诉讼离婚需要做析产公证,否则会导致如无法交易房产等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析产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移;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二、离婚析产需要哪些资料?

1、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2、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夫妻双方是可以选择离婚的,此时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必然会涉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此时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到相应的公证机关办理分家析产的协议的登记,分割法定的夫妻财产。

离婚诉讼中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很多的纠纷也是就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的。本文就离婚诉讼的相关证据作相应分析。

一、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离婚起诉证据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离婚证据收集目录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离婚如何收集证据、离婚案件证据目录?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其他与离婚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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