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公证模板应当有哪些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夫妻共有财产公证模板应当有哪些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公证模板包含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对财产的分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三、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这些均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范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此相对应,接受继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否则放弃的效力就没有“着力点”了,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
4、其他:
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如果夫妻想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公证,那么就必须要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通过之后,就需要带上自己需要公证的财产的相关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到有关部门去进行公证办理,最后会出具一份书面的文件作为凭证。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能有一定了解。处理好婚姻中的财产关系问题,也是保证婚姻良好状态的关键,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律图网律师。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自动放弃继承财产需要公证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自动放弃继承财产需要公证吗?不一定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父母出资买房写夫妻共同财产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父母出资买房写夫妻共同财产吗?父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分割离婚财产官司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分割离婚财产官司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