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办离婚前要给女方补偿青春费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办离婚前要给女方补偿青春费吗
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二、如何处理青春损失费纠纷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谈朋友期间,男女双方还是应当自重,同时重视并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且爱且珍惜,恋爱过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为它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引发”索要青春损失费“类似的纠纷。
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的术语,很显然这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不管是在分手还是离婚的时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而要是愿意支付的话,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就此进行调整,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在这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双方均为华侨该怎么诉讼离婚?
一、华侨离婚要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双方均为华侨怎样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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