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供应血液是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实施,如果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或者是失误而造成了事故,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就会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的要件来进行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相关内容: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医疗纠纷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有效而迅速的方式之一。那么,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1、应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案由确定应当适用的鉴定程序和机构。
2、应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结合民事诉讼程序法关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障作为患方的原告享有充分的举证权利,以对应其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
3、对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的鉴定问题有明确的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类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不应随意扩大理解。
《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认定,并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或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行政调处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据。在原告没有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无此案由)起诉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民事损害纠纷案件的依据。
5、从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模式、选定方式和鉴定意见出具方式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差别巨大。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学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而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一般只能在当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不显示鉴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相关信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员签章并附注有鉴定人员身份及资质资格。另外,医疗会医疗事故鉴定必须争议的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等鉴定材料也无异议。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不要求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前置条件,医患单方申请后人民法院委托即可。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满足民事诉讼鉴定程序的要求。
6、关于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定,应当实行以鉴定申请人选择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方式。
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患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的案由立案受理,并在需要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如果作为患方的原告已然明确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提出诉讼请求,则更不待言。无论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医疗损害纠纷类民事案件进行医疗损害的过错司法鉴定,都是合法的、正确的、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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