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债务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夫妻债务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对于债权人而言:
当准备向他人借款时,应当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以及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需要明确好该借款是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好最稳妥的方案。
2、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对举债方来说,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的用途以及借款的明细作出详细安排。
若债务已经形成了,为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要求另一方配偶能够谨慎对待,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方式,比如电话录音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将所负的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3、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配偶的借债行为应当谨慎对待,若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者追认配偶的债务,则将面临承担债务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的民事债权债务的案件纠纷处理中,在人民法院审理债权纠纷案件的时候,此时是需要由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来说,债权人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举证责任的。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能有一定了解。处理好婚姻中的财产关系问题,也是保证婚姻良好状态的关键,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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