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劳动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计算是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仲裁时效计算是多久?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超过1年的不受理。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二、我国对于仲裁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如果双方存在着劳动纠纷,不管这个纠纷是否是因为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只要想要解决该纠纷就可以选择先发起仲裁后发起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发起仲裁是必须要在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了侵害的那一天算起的一年之内去发起,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有可能仲裁机关就不予受理。
相关内容: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这一项没有年限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有工资最高额和年限的规定,是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金的限制,考虑到高收入者一般有更高的技术和知识水平,再就业比普通劳动者要更容易,对其经济补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性。
对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统一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时还应当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其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如果按照后法的经济补偿额度标准从后法施行之前开始就计算职工年限的话,无疑是给用人单位施加了他们用工之时没有考虑到的成本,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比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的终止需补偿。
另外,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该暂行规定虽然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如果有在期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此外,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在本法实施之前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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