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辱骂他人法律是什么罪名?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辱骂他人法律是什么罪名?
可能构成侮辱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等,才构成侮辱罪。
随意辱骂他人的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罪,如果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项罪名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侮辱罪怎么构成的?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和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侮辱、言语侮辱、文字侮辱)。
3、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
4、必须是情节严重,主要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三、骂人被打了怎么处理?
骂人被打了,警察的处理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对于社会危害造成较小的,一般派出所是教导,罚款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长时间不断的辱骂,而且严重的引发打架事件的,对于伤情的判断需要支付医药费赔偿的赔偿金额等。
辱骂警察一般是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但是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辱骂他人的行为,法律上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罪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的,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以及名誉权,需要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确认犯罪行为后,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判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内容: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说轻点就是要传,说重点则构成犯罪,诽谤可以通过网络形式传播,本文整理了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详情请看下文。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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