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一般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特别慎重。
由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精神,深人调查研究,对暴力干涉作全面的理解,不能只从形式上看有了暴力行为就认定是犯罪,而应当把暴力手段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相关内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能否判缓刑?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能否判缓刑?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4、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构成犯罪,不太严重的,在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执行,对父母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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