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
二、夫妻职务与个人债务二者之间的不同
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个是责任的主体不同,第二个是整个债务的性质不同,把握到了这两点区别,就把握到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边界。
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主体不同。
1.简单来讲,就要看这个钱是由谁欠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来讲,欠钱是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夫或妻任意一方,或者是夫妻以共同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来的钱是用于家庭的生活,或者是投资等等。此时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双方,就算是在欠款的协议上写的一方的名字,但是由于另一方也是知情的,所以这个债务需要两个人共同来还清,责任主体是两个人。
2.而对于个人债务来讲,是完完全全一个人的名义向另一方借款,并且是完全用于个人的消费或者是其他支出,于另一方完全没有一点关系。此时,另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之下也是不知情的,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个债务就可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这个债务是不需要另一方来承担的,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就可以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之内,对于债务的私人约定是没有办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知道这个婚姻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追讨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在签订的时候已经知道的话,就不可以向另一方追讨,只能向签合同一方进行追偿。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能有一定了解。处理好婚姻中的财产关系问题,也是保证婚姻良好状态的关键,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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