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责任补偿原则;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6.集中管理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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