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的有哪些
2022-07-02来源:网络174 人看过
可以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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