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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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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动迁房分配要根据不同情形而定。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那么,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换,仍然属于一方的个
男女离婚财产分配要遵行以下原则: 1、男女双方协商,男女双方协商是要遵循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2、如果男女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判决; 3、原则上夫妻双方应当均等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需要按照财产的具体性质来作出判断: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