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子女在学前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费用时,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按每月
个人存款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的资产缴个人所得税,按红利所得的20%计征。按照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