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被征收房产的人的权利包括:1、获得征收补偿以及选择补偿的方式;
2、申请行政复议;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务包括:
1、接受征收;
2、接受入户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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