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本罪;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