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无代理权,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
2、一方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对方有相信理由的;
3、一方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对方有相信理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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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民法典规定的隐名代理的形式有: 1、代理人实际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没有对外披露代理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不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存在客观事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客观事由而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