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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