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用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3、业主共有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
5、以及其他物业服务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