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强制离婚的条件主要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夫妻强制离婚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没有强制离婚的制度,但是当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进行判断,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会判决离婚。那么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呢,列举了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谁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且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补救。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
因此有过错方一定不能提出离婚赔偿,只有无过错方,才能因自己忠于婚姻却受到了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而要求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比如夫妻俩原是表兄妹,因一些情况而领取了结婚证,由于法院是禁止三代以内近亲结婚的,所以这段婚姻本来就无效,但是此时无论是谁都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法律规定了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不按离婚判决书支付房屋补偿款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不按离婚判决书支付房屋补偿款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离婚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不按离婚判决书支付房屋补偿款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法院给出的离婚判决书中的各项内容,双方都是都是需要严格的遵守并执行的,如果其中一方没有严格执行的,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诉讼申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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