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法律之所以设置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但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其中,只有后给付义务人出现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注册商标能否执行
一、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注册商标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被执行,而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汽车,机床等;
8、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商标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指按照一国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三、民事案件中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四、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综上所述,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执行,但是对注册商标的强制执行措施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分析,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强行将注册商标转移在胜诉方的名下,行政主管部门是需要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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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的条件有: 1、小孩的意见比较重要,例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