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程序是:1、向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进行注册登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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