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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