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买受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但是买受人签订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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