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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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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 1、犯罪分子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犯罪分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的; 3、犯罪分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
律师说法 当事人在网上申请立案之后,法院一般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作出回复;作出决定之后应当在七天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