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刑事案件中犯罪预备是危险犯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在刑事案件中犯罪预备是危险犯吗?
犯罪预备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指的是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身就产生了对客体产生损害的危险。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犯罪预备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构成犯罪预备委托律师辩护的费用是多少?
构成犯罪预备委托律师辩护的费用不是法定的,律师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四、构成犯罪预备被判刑公司可以辞退吗?
构成犯罪预备被判刑公司可以辞退,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犯罪预备可以被认定成危险犯,但是,犯罪预备阶段只是开始准备工具或者制造相关的犯罪条件,并没有真正开始实施犯罪,所以,对预备犯的处罚要比犯罪既遂轻一些,而且,预备犯是存在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的。
相关内容: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一、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危险犯不能构成犯罪中止的】
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二、过失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危险犯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和法界的通说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的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在我国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故我国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同时,所谓的法律规定的还应该包括了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的程度,这种程度应界定为足以发生危险。即如果任这种危险发展则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未发生罢了。即使行为威胁了特定法益,但任其发展也不会造成重大危害,则不应认定其为危险犯。因此我认为,危险犯应界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即法定的罪种和足够的危险性。
成立危险犯,是以实施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危险程度,由此可见,构成危险犯一般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而危险犯与实害犯相对,通常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而以此为处罚的依据,那么就会认为成立实害犯。而常见的危险犯罪名,就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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