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温馨提示: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3)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另,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B.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单位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C.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D.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如下:
1、当事人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办理准生证;
3、当事人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
4、生产后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三、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
2、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
3、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总之,报销生育险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生育医疗证审领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医药费报销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收款收据。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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