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必须使船舶适于航行,并且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法律依据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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