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新生儿入户口需要什么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新生儿入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的信息要和户口本上的信息一致,同时建议办理上户的父母多带几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因为派出所可能会要求留底。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一起,双方可以自行选择让孩子跟着父亲的户口还是母亲户口,落在哪方户口就要去哪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3、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4、《新生儿入户通知单》。这个证明需要家长带着事先准备好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的居委会开具。
5、盖有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的生育服务证(此证由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二、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吗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小朋友上户口时,必须要监护人的一方在场。登记户口的时候,需要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还要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到当地派出所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给小朋友上户口的时候必须带上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这样既为了检查父母双方的户口真实性,也为孩子户口类别的选择提供依据。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缺一不可,且还需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哪些情形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一)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二)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
(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二、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或者有其他原因,可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除关系。至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以结合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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