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

2022-09-16来源:网络270 人看过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 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但是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对某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却不可能规定对某种《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 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刑事处罚的执行机关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2)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3)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4)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5)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6)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7)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8)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9)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除了上述执行机关,其他机关没有刑罚的执行权。 四、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较行政处罚更为严苛。刑罚的种类中,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一)《刑法》关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除上述规定的刑罚种类外,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创设刑罚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样的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 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针对的行为不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处罚种类不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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