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协议离婚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材料:
1、起诉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财产清单;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需要带着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双方拿到这个回执单后就可以回去等待了,这时,30天的冷静期就开始计算了。
(3)30天离婚冷静期
在这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后悔了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冷静期内,自己可以主动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也可以不去撤回,而是消极的等待这30天过去。当这30天过去以后,接下来的30天内(也就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不离了。
(4)申请离婚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是属于双方所拥有的权利,一般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不同的方式所提交的材料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
离婚后的探视权有什么权?
一、离婚后的探视权有什么权?
离婚后的探视权有看望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视权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离婚之后关于孩子的探望权在进行行使的时候,必须是严格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规定内容来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是有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的。但是探望权的行使也必须是属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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