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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可以放弃不
探视权不能放弃,就算放弃了法律也不会承认。
因为探视权虽然属于法定权利,但同时也属于法定义务,不得擅自放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
二、父母离婚后的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以天、月来计算,在于短时间内可以见几次等等。
探望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的探望权,对于自愿放弃探望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离婚女儿6岁抚养权如何判决?
一、离婚女儿6岁抚养权如何判决
离婚女儿6岁抚养权应当是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按以下情况考虑将抚养权判给男方还是女方: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优先考虑女方;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优先考虑男女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会对孩子成长有良好帮助的一方;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就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4、一方长期在外,不能很好的尽到抚养义务的,会优先考虑另一方;
5、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拥有至少一个子女的抚养权,那么会优先考虑另一方;
6、一方做了绝育手术另一方没做的,会优先考虑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但是以上也不是死规定,属于优先考虑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存在过错的、有恶性传染病或者重大疾病、精神问题的、存在生活恶习不良嗜好等,一般会判给另一方。
同时上述的情况中,有较大几率争取抚养权却不争取、而另一方争取的,一般是判给争取的一方。
二、诉讼离婚中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诉讼前一般会让双方调解,调解无果后可以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最后如果协商无果,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一般做到以下几点争取到的几率会更大:
1、经济允许的,可以表明家庭条件对孩子的成长有相对好的帮助。
2、相比对方能有更多时间或愿意花更多时间陪伴孩子。
3、孩子如果长期随己方或己方父母成长,且己方父母有能力也愿意照顾孩子。
按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最主要的是考虑到怎样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是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的。所以争取抚养权主要的是必须有能很好地照顾孩子的意愿,对孩子成长有良好的帮助。在判决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改子女抚养权。
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方面的问题,也是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的。通常状况之下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关于抚养权问题作出协商,然后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都想要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话,就需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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