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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