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证可以办结婚证吗

2022-09-30来源:网络492 人看过
一、离婚后再婚可以用离婚证办结婚证。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证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再婚时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除此之外还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二、结婚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男女双方符合婚民法典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至(4)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至(4)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至(4)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五)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六)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再婚时需要带的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证明; 2、男女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对于二婚的申请人,还应该携带离婚证原件; 4、本人无配偶、以及和对方当事人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综上所述,离婚后再婚可以用离婚证办结婚证,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主要的目的是证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关系;再婚时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证明,对于二婚的申请人,还应该携带离婚证原件,再婚申请需要提交申请结婚男女双方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还需要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对于离过婚的男女需带上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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