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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离婚条件都有哪些
在我们国家,没有强制离婚的制度,但是当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进行判断,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会判决离婚。那么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呢,列举了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谁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且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补救。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
因此有过错方一定不能提出离婚赔偿,只有无过错方,才能因自己忠于婚姻却受到了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而要求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比如夫妻俩原是表兄妹,因一些情况而领取了结婚证,由于法院是禁止三代以内近亲结婚的,所以这段婚姻本来就无效,但是此时无论是谁都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法律规定了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中的过错方能诉讼离婚么
一、婚姻中的过错方能诉讼离婚么
过错方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也即意味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双方如果确实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婚姻,那么是可以离婚的。法律并没有剥夺任意一方离婚的权利,即便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依然有权利请求离婚,可以自行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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