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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没有效,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年、月、日),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的没有效力。
《民法典》第 1134 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前面,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伪造的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此外,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额。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
除了口头遗嘱外,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没有写时间一般是无效的,在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写明时间,这样可以减少后期的一些纠纷,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况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优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丧偶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一、丧偶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儿媳可以继承公婆遗产,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二)公婆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儿媳。
儿媳一般情况并不能继承公婆的财产,法定继承中儿媳妇不属于公婆的法定继承人。
但特殊情形下,儿媳妇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儿媳妇可以继承公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丧偶儿媳怎样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
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如送煤、做饭、打扫卫生、有病送医院进行护理等。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
一般来说,儿媳是不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的,同时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作为女婿,对岳父岳母同样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只有亲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为弘扬正能量,法律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在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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