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楼房因质量缺陷倒塌,被害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若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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