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中运输风险的承担:1、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时交付的,自违约时其由买受人承担运输风险;
3、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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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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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一般不是以交付为成立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名、盖章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 1、标的物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