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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