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股权收购虚假出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1、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3、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4、仅用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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