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是单数;
4、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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