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破产清算完毕后剩余债权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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