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一般以房屋的转移占有来认定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在实践中,“领钥匙”的方式可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但交付的房屋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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