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分离,应归属于同一人,因此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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