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相关阅读: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破产重组未申报债权需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债权人逾期无正当理由申报债权且未补充申报
律师说法 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一般在抵消债务人财产后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
律师说法 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需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